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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问题典型案例14——吴某等申请担任陈某监护人案

发布时间:2024-02-28    |  【  大    中    小  】  |  【 打印 】 【 关闭 】

一、关键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

二、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陈某无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2022年2月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吴某、佘某夫妇与被申请人陈某系邻居关系,2011年两申请人登记结婚后共同照顾被申请人陈某至今,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此开具了情况证明。2018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公证处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并进行公证,协议约定当陈某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时,委任佘某、吴某作为其监护人,并对监护期限、监护职责、财产限制等方面作出约定。现吴某、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被申请人陈某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由两申请人照料,双方形成了和谐友善的邻里帮扶关系。且已事先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确定了监护人,在尊重被申请人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居住生活情况,最终法院指定吴某、佘某为陈某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和启示

1.意定监护制度优先于法定监护且不受限于亲缘关系,实现对被监护人选择监护人意愿的保障。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为能力出现欠缺之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提前安排监护人,是《民法典》设立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内涵和价值。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在于满足更多适用主体的个性化监护需求、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及避免法定监护中所可能产生的纷争。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机构如居委会、养老院;既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邻里朋友等非亲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多年相处,已经形成了和睦友善的邻里帮扶关系,老人交付身家,邻居坦诚相待。被申请人陈某在行为能力健全时,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监护人,有利于形成融洽、稳定的监护关系,其合法的权益也更能得到妥善的保护。法官充分尊重了陈某在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作出的指定邻居吴某、佘某夫妇成为其监护人的意思表示。

2.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具有公信力,能最大限度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公证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供个性化的公证服务,还可以承担事后的监督功能,当监护程序启动后,定期走访、跟进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助力意定监护落地执行。尽管《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对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但为确保有据可查、流程合法,在面对权利瑕疵或者证明瑕疵时,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文书在发生争议时更容易被法院认可。建议有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在专业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具备法律意义上效力认可的公证处,办理相关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以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家庭纠纷。

信息来源:国家民政养老服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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