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
  • 香港新家园协会
  • 首页
  • 机构简介
    • 香港新家园协会
    • 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
    • 深圳市新家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广州市新家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机构动态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机构年报
    • 信息公开
      • 深圳市新家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机构服务
    • 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
    • 广州新家园
    • 深圳新家园
    • 法律服务
  • 组织建设
    • 团队建设
    • 党团建设
  • 政策法规
    • 国家
    • 地方
  • 加入我们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首页
  • 机构简介
    • 香港新家园协会 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 深圳市新家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广州市新家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机构动态
    •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机构年报 信息公开
  • 机构服务
    • 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 广州新家园 深圳新家园 法律服务
  • 组织建设
    • 团队建设 党团建设
  • 政策法规
    • 国家 地方
  • 加入我们
    •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法律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机构服务 法律服务

老年人监护问题典型案例20——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3-26    |  【  大    中    小  】  |  【 打印 】 【 关闭 】

一、关键词

监护监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二、基本案情

老人严某有赵甲、赵乙、赵丙三子女,老人自丈夫去世至患病住院前一直与赵甲共居生活。住院期间三子女均有看护,存折及证件由赵甲管理。老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子女就老人严某监护事宜存在争议,起诉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因素,自己最适于担任老人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赵甲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情况,判决指定赵甲担任严某监护人,并要求其每月向赵乙、赵丙提供上一月度严某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接受监督。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的堵点。本案判决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以监护人履职报告和财产管理情况定期公示为内容的监督模式,让失能老人监护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不仅有利于促进矛盾纾解和孝亲敬老家风建设,也对监护人监督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信息来源:国家民政养老服务公众号

上一篇:

【服务回顾】福田街道港人服务中心举办法律专题宣讲活动

下一篇:

老年人监护问题典型案例19——刘某、李某1申请认定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
Copyright © 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九大马路19号303室
电话:020-8319 9106 / 020-8319 9533 / 020-8175 1535邮编:adm@nha.org.cn
备案号:粤ICP备11104747号-1 公安联网案号:44010402000994
官方微信